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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概述及其采集与认定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在保存方式、传播形式、感知性及安全性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其具有双重性、多媒性、隐蔽性;有人认为其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也有人认为其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还有人认为其具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等特点。
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应该重视证据的调查核实本文所说的调查核实证据,是指对于诉讼中原告提供的涉及证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误工证明、居住证明等,深入群众、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笔录、照片等材料的行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即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部分或全部)具有同一性。如果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就是要排除那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只孤立地审查单个证据,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许多债务该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为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编造债务提供虚假证据或教唆他人作伪证,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离婚当时无法推翻的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伪造或虚编债务多占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不法增加了该方负担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应对工程工期的反索赔本案建筑公司工期顺延理由得到了认可和支持,但其本诉中却没有提出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究其原因在于索赔证据不完善,尽管形成了诸多记录,但没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按照关键项目延误的具体时间修订进度计划并按照约定费用索赔的程序和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索赔权利,故只能将上述情形作为工期反索赔的抗辩理由,作为结算阶段工期顺延的费用索赔依据是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
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审理问题及对策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认识的依据有两点:一是被挂靠者通常要给挂靠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者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工程事宜;二是挂靠者行为时均以被挂靠者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
建筑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技术问题以现有证据材料归纳索赔请求,形成证据体系——从整个工程招投标开始到索赔事件发生的所有证据材料中,整理出一共有多少可共索赔的有效证据链条,进而归纳出可供索赔的请求数额。优点:全面的评估索赔的风险和利益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可得利益,在索赔攻防中能宏观细致的把握大局。
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及其质证、认证 鉴定结论的形成通常基于特定的物理实体、特定的人或物,其间要运用相应的科学知识、方法和仪器,因而我们说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但因鉴定必须由人来完成,且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认识活动的结果,所以鉴定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及其拥有的客观认识条件均将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给出。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结论并不必然是科学的、正确的意识;那种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结论”的观点相应也就是错误的。
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鉴定结论亦称鉴定人意见或专家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在诉讼中,鉴定结论在一些情形下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和可靠程度,映现、补强、确定或否定某些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作用;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正确地运用鉴定结论,便可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或直接否定某些主要事实情节,这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显得更为重要。
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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