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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一)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重整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继续履行。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所称律师办理合作社设立以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合作社的设立人、成员或者合作社委托,指派律师为合作社设立、规章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治理市场体系健全及清算终止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律师代办登记手续的,要取得并向土地登记机构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代理境外人士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在审查土地储备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法适格时,应重点审查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土地原权利人,其在签订土地储备合同时是否依法存在,是否具备签署土地储备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系法人,其是否获得了签署土地储备合同的合法授权、批准和同意。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否已经出租。 如已出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经出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后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本编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涉外土地业务中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律师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土地项目:草拟、审查、修改投资意向书、合同文本等相关法律文件;提供律师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参与谈判;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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