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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专栏简介

借款合同

  •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否提前收回
    日期:2012-12-29 点击:278次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否提前收回在没有意外情况发生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但是,一旦在借款合同上注明借款原由和用途,债权人就对此款项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私自更改借款用途或者有携款潜逃的迹象,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强行收回借款。

  • 借款合同纠纷之父母代写欠条子女是否应承担债务
    日期:2012-12-29 点击:92次

    借款合同纠纷之父母代写欠条子女是否应承担债务应当认定欠条有效,钱某应当按照欠条上所约定的时间承担归还房租的责任。钱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是指本无代理权,但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表面上足以令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可以因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等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行为而成为有权代理,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日期:2012-07-30 点击:58次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日期:2012-07-30 点击:102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48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7-30 点击:47次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 关于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118次

    关于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606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直将借款用途作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用途做出约定。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日期:2012-05-24 点击:167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也需要在能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这样贷款人就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借款的使用是否盈利,偿还借款的能力是否受到影响,以保证借款的合理使用和良性循环。此外,贷款人还可以协助借款人发现借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借款的使用效益。

  •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97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 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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