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2010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和王某驾车从北京出发至成都。到达成都后,刘某在宾馆从王某手中接过一个装有995.98克甲基苯丙胺的黑色袋子下楼。在楼下,刘某被全副武装的警察抓获,后被成都市公安局以运输毒品罪起诉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田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乘机去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刘某,并多次向检察院阐述了律师的观点。成都市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对刘某不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律师辩护工作圆满结束。(刑法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附不起诉决定书】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了法律文书中的人名,其他内容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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