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欲故意伤害却临时起意强奸该如何定罪
【案情】
单某与朋友在KTV唱歌,中途想调戏陪唱女罗某被拒,单某觉得很没面子,于是想找个机会在其脸上划个口子教训其一番,某日,单某跟踪下晚班回家的罗某,在到罗某家门口时,单某用暴力将其捆绑并用车把她带至一偏僻处准备教训,看到罗某年轻漂亮,于是将其强奸,后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中止)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单某开始是以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后因看到罗某年轻漂亮,见色起意遂主动放弃了伤害行为,而另外又产生了强奸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主观上单某先后有故意伤害、强奸两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预备行为和强奸实行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又自动放弃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中止)和强奸罪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的行为仅构成强奸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单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故意伤害的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强奸的实行阶段。本案中单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种犯罪行为,对单某按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关键是认定该两个故意之间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本案中,单某在预备故意伤害的过程中,主观上打消了故意伤害这一犯罪意图,在犯罪行为未终了之时,针对同一被害对象罗某又萌生了强奸的故意,单某的行为符合由一罪转化为另一罪,属于犯意转化而非第一种意见所指的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定罪处罚原则。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其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
本案中的犯意转化属第一种情形,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原则来看。单某用暴力将罗某捆绑并用车把她带至一偏僻处准备教训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预备行为,后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强奸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对单某的犯罪行为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看,笔者以为,单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对单某的故意伤害应免除处罚。而单某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强奸罪论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强奸行为属重行为,故应以强奸罪论处。
综上,单某的行为仅构成强奸罪。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周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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