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某工商局没收了天地公司价值20万元的服装,称该公司在加工生产服装时,将“北京”产地标识佩挂在服装上,有涉嫌伪造产地的行为。天地公司称工商局的没收行为无效,因为在执法过程中工商局没有告诉他们有听证权,该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该公司的说法正确,工商局在没收服装过程中如没有告诉天地公司有听证权,就属于程序违法,该行为会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该工商局在没收天地公司的服装时没有告之天地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其没收行为取消,但是天地公司还是应受到处罚。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 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的过程不仅是单方作出决定与命令的过程,更是协调利益冲突、推动当事人形成合意的公共政治协商过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才能保障行为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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