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公开,违法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经常是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就与政府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有时仅仅知道征地为了干什么项目,甚至有时只知道要征地了,根本不知道政府征地要干什么。那么,作为征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被征地农民是有权了解关于征地项目的具体情况的,因此,在实践中,个别政府部门的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是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下面由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法律依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政府不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则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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