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拆违申请,仍应予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与其职责范围存在一定关系的履职申请时,应答复处理,给予必要指导释明,其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标签:规划许可|行政诉讼|拆违申请
案情简介:2011年,家住上海的金某就附近其他业主违章搭建的房屋向镇政府举报,因镇政府未予答复处理致诉。
法院认为:①《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及一系列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定,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外,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亦对一定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具有查处拆除的职责。申请人向上述部门中任何一个进行拆违投诉、举报等,即使该部门无权处置,仍应依法负有受理、核查、处理及告知答复的职责。②本案镇政府作为法定的额拆违职能部门之一,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积极行政的角度,均应对金某提出的不属其职责范围的拆违履职申请给予答复处理。故镇政府不予答复处理行为违法,判决责令镇政府对金某拆违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收到与其职责无关的履职申请时,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一概不予答复。对与其职责范围存在一定关系的申请,应进行答复处理,给予必要的指导释明。
案例索引:见《镇政府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拆违申请应予答复》(崔胜东),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109)。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