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侵权,能否获赔偿
李信之妻弟李某系某市乐平乡村民。1993年1月5日,李某与席某结婚,同年2月1日李某夫妇取得了证号为9331600618号生育证,后于同年11月4日生了儿子李晶。孩子出生后,因家庭困难,夫妻俩无奈只得去李信家待了20多天。1993年12月11日,乐平乡政府朱某带着一帮人来到了李信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也没说明原因牵起李信家三头牛,赶出三头猪就走。李信阻拦未果,李信很奇怪,不知为什么牵走他家的牛和猪,于是他三番两次到乐平乡政府找人理论,试图讨回公道。乐平乡政府一官员极为恼火,斥责他,说他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还想抵赖不成。李信说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但乡政府领导不相信。1994年1 月乐平乡政府下属部门计生委以李信抱养他人之子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月29日出具了变卖三头牛、三头猪价款共计2080元的两张收据。
李信多次要求乐平乡政府对此事作出公正处理,但政府不解决。李信于是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经查明认定,乐平乡人民政府计生委所作处罚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遂裁定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乐平乡政府赔偿已经变卖的李信家牛三头、猪三头的相应价款。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就賠偿数额达成协议,李信未能获得赔偿。于是李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賠偿诉讼,请求乐平乡人民政府賠偿其猪和牛的相应价款共计5700元。某市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李信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被告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信三头牛、三头猪的相应賠偿金5115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乐平乡政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扣押了李信家的三头牛及三头猪,这是明显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信不服,依法向乐平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市为县级市,编著注),某市人民政府经调查依法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责令乐平乡人民政府对李信进行赔偿,这是正确的。李信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而向某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某市人民法院在某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先行处理的前提下,依法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操作指南〕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我国公民、法人或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讼,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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