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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批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

一、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后,如果没有发现依法应当驳回申请的情形的,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即应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专利权登记和领取专利证书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向授予专利权的人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还应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应当予以驳回的理由。这并不一定表明该发明实际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可能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专利行政部门没有发现。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都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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