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
这主要是针对人寿保险而言,因为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数额关系密切,所以,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是如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并且合同成立不满2年,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二是如因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但是不附加利息。
(2)不得为未成年子女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死亡保险
保险法禁止投保人为自己未成年子女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下承保。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有抚养关系,法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也可承保,只是保险金额总和要受金额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制。
(3)为他人签订死亡保险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一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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