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不难看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是不能免除责任的,只是由于出于对被保险人利益迅速有效进行补偿的考虑,保险人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但保险人同时取得了向致损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正因如此,法律又作出以下两条规定。
一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造成损害的第三者那里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那里取得的赔偿金额。
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还是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已赔偿的,有权追回。而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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