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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索陪基本程序

日期:2013-06-18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网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索赔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满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有关证据,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保险索赔的程序如下:

(1)出险通知。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这就是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出险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危险发生通知与提出索赔。

(2)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被保险人投保后取得了保险保障,但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损失,法律除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有防灾防损责任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有施救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积极进行抢救,对损后财产进行整理、修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减少物质损失。

对于被保险人未尽施救义务而使保险标的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对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合理的施救费用负担补偿义务,即被保险人为了抢救及保护、整理保险财产而支出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应当注意的是,合理施救费用支出的补偿,应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但支出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接受检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保护出险现场,对于现场情形在未经保险公司派员勘定以前不得变更,更不许进行隐蔽实情、藏匿变售等不法行为。被保险人应提供检验上的方便,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地进行核赔。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外,如为了社会和公众利益,防止危险的继续扩大,虽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变更现场。

(4)提供索赔单证。索赔单证是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损失向保险索赔时应该递送的证明文件。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索赔举证义务。索赔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等证明损失原因及程度的单据;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清单及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等。

(5)领取保险金。当保险人核实损失并计算确定应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就可以领取。

(6)开具权益转让书。这并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只有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需开具权益转让书。即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先代为赔偿,由此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权利,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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