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资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它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集中和使用资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生活来源时,社会保险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像蓄水池的作用一样,平时大家都给蓄水池里存水,遇到干旱时就可以从蓄水池舀一些水来。
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稳定劳动者的情绪,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为它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因而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同时,劳动者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物质帮助形式,它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社会上的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群体。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一般不能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般能按照规定对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些民营企业往往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认为给员工上不上社会保险、缴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件小事;一些务工人员也认为,参加社会保险还要从自己的工资里扣缴一部分钱,往往就不愿意参加。劳动者持有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如下: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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