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宣告判决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的内容的规定

日期:2012-05-29 来源:法治中国 作者:律政在线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若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

(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