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若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
(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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