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庭笔录的制作、宣读以及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具体程序】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庭笔录的制作、宣读以及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具体程序规定。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依据。如实而准确的法庭笔录,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有利于上诉审和再审的人民法院处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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