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许可管理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不同,但是二者扮演的角色都是“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需要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保险产品。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各自所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都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必要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防止出现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发生道德危险,如为了获取代理手续费或者经纪人佣金向投保人夸大宣传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或者向保险人隐瞒保险标的存在的瑕疵等。为了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许可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一是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专营机构和兼营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如从业人员行为能力条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条件、道德品质或职业道德条件等。
二是要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前提是要已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发给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是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办理登记及发给营业执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要依法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都必须遵守本条规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办理执业许可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核发证和办理工商登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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