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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勘验费用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勘验费用的规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是指事故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查明事故的性质,就是为了确认事故是否为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可以确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如,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指以货币计算的保险标的损失的数量和金额。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是为了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承担的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不查明这些情况,保险人无法进行合理的赔付。因此,为查明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况所支出的费用,是理赔所必须的,理应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没有调查的义务,但是,被保险人可以协助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这样有助于缩短理赔时间,使被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赔偿,尽早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帮助进行调查,对于被保险人为查明上述情况而支出的费用,也规定由保险人承担,只是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应当是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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