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被保险人为代位求偿权利的行使应尽责任的规定。
在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才能取得代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的损害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保险人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明,才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等情况告诉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如果怠于履行这项法定责任,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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