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日期:2013-05-09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戚某因贪污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已在监狱服刑8年,在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悔过。现年逾六十,突发脑淤血,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欲申请监外执行,需要什么程序?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国家出于保护人权、人性化考量,对特殊情况的罪犯采用特殊的执行方式,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在该案中,戚某在监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悔过,可以判断其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其突发脑淤血,生活不能自理,已经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其家人可向执行机关即戚某所在监狱提出申请,填写监外执行申请书。由执行机关作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