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陈某过失将同事打成轻伤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陈某于是提出让自己的同学赵某作为保证人,赵某也同意了。不久,公安机关了解到赵某曾在几年前因犯罪而被判过刑,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收人。因此,赵某不符合做保证人的条件。那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说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一种是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本案中,赵某曾因犯罪而被判过刑,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人保障,因此,赵某不符合作为保证人的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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