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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部门?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如何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
认定“社会危险性”的主要考察因素有以下几点:1、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①犯罪嫌疑人是否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是否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后,又故意犯罪的③是否曾经过失犯罪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拘留处罚,又故意犯罪的④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2、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3、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①是否隐瞒重要犯罪事实或拒不提供本人持有的重要证件的②是否有同案犯在逃或其他待查证事实的③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4、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哪些情况不可以取保候审?
1、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
2、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行为的;3、可能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4、流窜作案的;5、住址、身份不明的,无法确定真实身份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的;7、所犯罪行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曾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的;9、其他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五、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同意是不是意味着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案件有新的情况(如同案犯到案、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新的证据出现,也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束,人已经没事”?
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案件已经结束,取保候审的原因除了上述的情节比较轻,还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等情况。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仍旧会继续侦查或案件程序继续推进。
七、取保候审会不会留下案底?
案底是指违法犯罪记录,在未经法院有罪判决前,是不会存在案底的。
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传唤去问话是不是意味着要重新羁押或抓人?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大部分传唤是为了了解案情和掌握被取保人的近态。如果逃避传唤,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取保候审而羁押。
九、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十、对保证人或保证金有哪些要求?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2、关于保证人的要求:1) 与本案无牵连;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保证金数额确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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