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5-03-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作者:长垣县法院 韩振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