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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旅行团跟团旅游发生交通事故如何选择维权途径

日期:2013-04-25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清明朝间,张某与妻子二人参加了一个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三日游”旅行团。出发当日,旅行团的导游为了节省走高速路的费用,便指使司机走小路。由于小路过于狭窄,大巴在超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张某等游客不同程度受伤。那么,张某该如何维权呢?

跟团旅游是众多游客外出旅游的上等选择,既便宜又能交到众多的“驴友”。但是,当跟团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时,游客该如何维权呢?

游客享有在旅游期间的安全保障,如果遭遇交通事故,旅行社要根据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同时,游客是接受旅游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等方而的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旅行社作为责任人保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应当对危及这种安全的情况尽最大的注意责任,及时预见和预防危害的发生,并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和服务方式。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条规定了导游对危险情况的注意、说明和警示义务,且导游本身也不得作出危害游客的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的导游应当预见到大巴在狭窄的小路上行驶可能会出现安全问题,但是导游依然指使司机走小路以达到节省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因此,发生事故的责任应当归于该旅行社。张某可以与旅行社事先进行协商,争取最大额度的赔偿,协商失败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其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治疗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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