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8日,天津市民张某携家人赴云南某地旅游,入住了当地一家三星级的酒店。当晚凌晨4时多,张某一家因旅途劳顿睡得很沉。早上醒来发现放在房间内的旅行箱被打开,其中的贵重物品已经被小偷洗劫一空。于是张某马上向服务台告知情况,酒店保安虽对酒店内外进行了反复搜索,但未能找到小偷。张某检点旅行箱内的物品,发现一架价值万余元的单反相机和家人放在床头的三部手机被全部偷走,价值总计20000元。于是,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直至张某一家离开云南,丢失的物品仍未追回。张某发现,其居住房间在酒店一楼,但房间窗户及通往阳台的玻璃门未安装防盗设施。于是张某向酒店提出索赔请求,但遭酒店拒绝。那么张某该如何索赔呢?
旅客人住宾馆时双方即订立了服务合同,宾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旅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钱财丢失或损坏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此类事情发生,客人该如何向宾馆提出索赔请求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另外,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旅店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防盗安全措施来保护旅客的财产安全,比如对一楼的所有房间的窗户安装防盗窗等防盗设施。酒店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故酒店应当对旅客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没有做好安全防范的工作,以致给了小偷以可乘之机,使张某丢失了许多贵重物品,酒店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所以,张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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