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贷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提供贷款,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绿叶公司是某市一家知的旅游公司。2015年6月,又到了旅游旺季,其需要向当地的酒店提前支付费用。由于该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决定向当地的A银行贷款300万元。A银行同意了该公司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A银行在10天之后将这笔钱打到绿叶公司的账户上。但是,银行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放款,导致绿叶公司无法履行与酒店的合同,从而给该酒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请问,是否应该由银行来承担给酒店造成的损失?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A银行、绿叶公司、酒店。绿叶公司与酒店签订了合同,由于A银行没有按时放款,绿叶公司无法履行与酒店间的合同,最终导致酒店闲置。这最终的根源是由于A银行的行为所造成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对酒店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A银行来承担。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结提示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在贷款人违约时,借款人可以依法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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