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案情摘要
开发商以欺诈方式将实际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详细经过
2010年9月,购房人冉某、张某看中某公司开发的楼盘二期一套房屋,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冉某、张某向某公司购买上述房产,购房款366180元,交房条件为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付的,某公司应于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冉某、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日标准计算(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次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冉某、张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公司在上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向冉某、张某交付了房屋。
经有关部门核查得知,上述房产实际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冉某、张某认为某公司以欺骗方式交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3、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案涉房屋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合格,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冉某、张某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换言之,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并未造成购房人冉某、张某产生实际损失。但是,某公司以欺诈方式交房的行为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本案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公司部分违约,判决某公司承担80%的违约责任,某公司应向购房人冉某、张某支付违约金1494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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