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林某和朋友礼某利用寒假放假时间去黑龙江看冰灯,晚上入住火车站附近的旅店。但客房中的取暖设备坏了,只有用炭火来取暖。林某提醒礼某睡觉时要开窗透气,但是由于天气寒冷,礼某没有开窗。第二天早晨林某发现礼某已经昏迷不醒,遂立即将礼某送到医院。经医院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脱离危险后,礼某要求该旅店赔偿医疗费。但旅店却说是礼某自己不注意,责任应当自己承担。谁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呢?
游客出门旅游常常牵涉到住店问题,但是在旅店住店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隐患,常常引起游客与店方的争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旅店应当承担责任。礼某脱险没有发生生命危险,赔偿医疗费即可。但如果发生死亡的恶性事件。旅店将可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旅客住店安全应当引起重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可知,旅店应当承担责任。客房中的取暖设备坏了,用炭火来取暖,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店未采取任何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所以责任在于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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