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游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游客财物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旅客住宾馆时财物受损,经营者应对旅客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或者保险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顾先生可以依法向宾馆索赔,追究宾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为自己的财物被盗损失承担应有的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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