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报名参加去台湾旅游的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明确商定了要去的旅游景点。但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导致有好几个事先约定要去的旅游景点没有去成。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黄某等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这之一。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之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所以,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但是因为只是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所以,黄某等游客可以要求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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