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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的工人,哪些性质的工作属于限制作业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程某初中毕业后,因为家境困难就去读了技校,三年级时就被分配到一家企业做手机装配的工作,当时程某未满18周岁,还属于未成年工人。请问,我国法律中,对于未成年的工人,哪些性质的工作属于限制作业?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 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本案中程某属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人。依照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其安排相应职位的时候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不能让其从事对其身心发展有害的工作。对于案中的手机装配工作.也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考核。确定不会危害其健康,且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强度上都不超过法定标准才能准予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相关的规定还有《未成年丁特殊保护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了十七种未成年工人不适宜的工作岗位。具体说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巾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几)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i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问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了解了以上内容.未成年人在选择工作的时候就有了切实的参考依据。此外,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必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 上岗。《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丁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以上规定是否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不仅需要未成年人自己有劳动保障意识,还需要其监护人起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在得知未成年人工作的信息之后,能帮助未成年人核查真实的 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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