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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妇女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

日期:2015-07-06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涉及妇女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

作者:陈勇、汪洋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法院的一重要工作,更是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重要职能。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是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把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新收涉及女工案件211件,结案180件,其中判决32件、调解69件、撤诉50件,终结28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总结案数的六成以上。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5件,劳动争议172件,确认劳动关系26件,经济补偿金6件,失业保险金1件,养老保险金待遇1件。在审理妇女劳动争议案件中,总结了以下经验:

一是强化合议庭职能。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一般由政治性强、业务精、素质高、资历深、经验丰富的女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吸纳了妇联干部,女社区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并把开展教育引导、说服解释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增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公信度。

二是加强裁审衔接,统一裁审标准。合川法院民三庭与工会、妇联、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裁审联席会议、业务研讨座谈会议,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增进相互了解,共同商讨、协调女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裁判中的重大事项,就女性劳动争议案件新问题、新情况以及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就疑难问题达成共识,促进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统一女性劳动争议裁审标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宣传《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发放宣传单、开辟宣传栏,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同时广泛宣传妇女维权案例,开展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妇女、共创和谐社会。

四是强化调解工作。对涉及农民工和妇女权益的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同时,试行由法院委托工会、妇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涉及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和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二、当前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原因

1、妇女职工的文化程度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劳动争议案件涉案的女工通常学历较低,不懂法,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

2、体制与女性劳动就业形势的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女性劳动者的职业变动和人才流动也日趋频繁,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甚至发生纠纷,由于企业体制改革及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缺乏较为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因而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

3、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由于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给女性劳动者强加义务: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劳务工,招工手续随意性很大,因而也会引发劳动争议。

4、女性劳动者就业观念陈旧。一些女性劳动者对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理解,仍然停留在自己不犯错误用人单位就不能终止合同的盲区中。因此,一旦用人单位与女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便从心理上感到难以接受,从而引发诉讼。

5、劳动保险引发劳动争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按时足额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有些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女职工缴纳劳动保险,导致事故发生后引发纠纷。

三、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李某等名90后女工,来自农村,在打工热的感召下于2011年12月经原告重庆某数据资讯有限公司安排到合川区某局从事档案整理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双方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数据资讯有限公司未给劳动女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也未支付部分工资。8名女工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损失,经仲裁无果,法院裁判成为女职工们最后的希望。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为原、被告系“见习、实习”协议关系,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女工方,不在公司方,加之女工离职未办理手续,也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发现涉案女工均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工资报酬费的金额和事实,一方面做好女职工的情绪安抚工作,另一方面认真梳理法律关系,并“面对面”作原、被告的工作。经调解,原告重庆某数据资讯有限公司当庭支付8名女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40000余元,8名女工脸上露出幸福的笑容,感到十分欣慰,一致赞叹法院适用便捷的程序司法为民。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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