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思路初探
作者:熊茜
劳动争议案件在传统民事纠纷中一直算是“老大难”----调解难、裁判难、上诉率高、发改率高、上访多。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劳动领域的纠纷逐渐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尽管相关劳动法律不断完善,仍然有诸多法律上的空白、模糊地带,使得很多法官在把握这类案件上还不太成熟。
一般而言,一个法官面对一个案件,即使是自己从未接触过的案件,也会从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中对案件审理有个大概判断和脉络。比如,某人把某人打伤了-----该怎么审?通常我们会立刻就会想到侵权理论,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去对应,证据,举证规则,对应法条。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等,也都会按照其法律关系的特点确定审判思路。但对于劳动争议,不知大家会有何思考,我最开始可是茫然的——很笼统的法律概念,很模糊的法律规定,很“没法理感”的诉讼请求,这些都无法用我已经熟悉的法学理论去驾驭。好在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之后还算有点感悟。在此与同仁分享一二。我体会,要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确定对这类案件的审判思路,要做好两方面的思想准备。
一、审理理念
说到审理理念,总会有人觉得是虚的,不如具体法律来得实在。确实,理念是“虚”的,它是通过书本、自身经验、经历、各种情况,综合到我们头脑中形成的无形的方向指引。但恰恰是这个“虚”的理念在指导我们的行动---为什么对待同一事物,有的人会这样看,有的人会那样看?审理案件也是一样,我们总是不自觉地带着各自思想的烙印。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理论不够透彻,立法基础薄弱,执法尺度混乱不统一,这必然会造成很多法官的思想中、实践中对于劳动纠纷的基本处理脉络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审理理念就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尽管执法尺度不一,但最起码我们的审理理念应该是正确的、统一的,我们的审理方向总该是一致的。
那么,审理理念是什么?----作为法官,对于劳动纠纷我们要站在什么立场上来审理?有人说,这不很简单吗?我们法官审理纠纷不都是站在中间的立场上吗?对于劳动争议,笔者体会要与一般的案件审理理念有所不同,应当确定这样的思想观念:
首先,要坚决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说,没有劳动者就没有我们现在的物质社会。劳动法律关系源于雇佣关系,那为什么会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为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名义上平等,实际上却不平等。所以国家要干预,要对劳动者有似乎“额外”的保护---最低工资、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有条件、有补偿、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等等。而从审判实践看,即使有些劳动者确实存在不诚信、恶意的情况,但总体而言,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许多情况下是绝对弱势。所以,法律多保护也是必然。
其次,要保护用工单位的基本发展。没有劳动者不行,没有用工单位也不行。单位发展不好劳动者生活也不会有保障。利益从来都是相互的,彼此支持才是正道。所以,保护好企业发展这一点毋须我多说。需要说的是,在转型阶段,劳动法律关系发展的新阶段,法律调整开始倾向劳动者时,我们要把握立法背景和尺度。比如在处理未订立合同二倍工资、“临时工”集团性的索要解除经济补偿金、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等问题时,尺度上要把握好。既要让单位有所惩罚、警戒和修正,又要保护单位基本发展,不宜因一纸判决一下子捣毁企业发展的根本。
再次,还要符合各自地方实际。劳动关系相比于其他普通民事关系,更具有地方特点,尤其是对一些招“临时工”的事业单位。观念跟不上去,管理不讲法制,有些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用工背景。当初劳动者是认可一些不合法的作法的,但现在法律越来越健全,劳动者的要求就可能越来越多。我们在处理上要讲究公平,讲究艺术,更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智慧稳妥处理。
二、审理步骤
理念是基础性的,需要长期磨练才能形成认知。我们更关心的是面对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从哪入手?按照什么样的思路和步骤审理?笔者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可以简单地按以下步骤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1、首先确定管辖:其实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先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使经过立案庭的审查,我们也要形成“带一眼” 的习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更应当如此。因为劳动争议是先经过劳动仲裁的,有些劳动仲裁审查不严,可能就存在管辖瑕疵。而且,有些劳动仲裁院(委)会以其他理由,比如超过仲裁时效、证据不足等为由不予受理。立案庭看到本地仲裁的书面裁定或决定可能就忽略管辖问题而予以立案。所以,我们接到案件后首先审查的是管辖问题。
2、之后要区分诉请中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部分: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劳动争议一般诉讼请求诸多, 五花八门,我们一定要先看是否都是法院管的。对于一些应当是行政部门管的,我们从一开始就要剔出,并且在开庭前或开庭时阐明释明。如果在释明后当事人能撤回该请求最好,如果不愿撤,我们就要在开庭时明确不予审理,并在判决中明确表述。
3、针对诉辩确定争议焦点: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复杂,诉请诸多,有些法官会觉得不好确定争议焦点。其实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当事人的各项诉请,一种是诉请所涉及的共同基础问题。有的法官会有点不敢决断,诉讼请求很多,争议焦点也那么多吗?毋庸置疑,没有什么定例说焦点只能是一个或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确实与诉请紧密相连,我们没有必要非要将诉请强行合一,一个一个查清、认清即可。
4、对争议焦点举证责任的确定与分配:确定好争议焦点之后就要确定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不像侵权、借贷等纠纷举证责任比较单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与争议焦点相联系,不同的争议焦点举证责任也不同。而且,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请很复杂,有些情况下存在法律空白点,很多时候需要法官综合案情、各方掌握证据的优势来分配举证责任,这一点尤其较其他案件更复杂、更细致。
5、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在确定举证责任后就要针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与认定,这方面与其他案件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是要时刻把握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衡量判断证据优势时应当予以考虑。
6、对焦点问题的认定:按照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争议焦点应当依据法律做出判断,这是所有案件都要经历的流程。
7、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是我们对案件做出判断的最后答卷。劳动争议案件的书写与一般民事裁判文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种不同:互为原被告的裁判文文书、既有裁定项目又有判决项目的裁判文书、对诉讼请求、仲裁请求的支持与驳回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总结摸索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书写规律。
当然,上述所言只是就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大致脉络,其实,在审理中还有一些步骤需要考虑,如当事人的追加与否,但考虑具有个案特点,笔者不在此予以讨论。
审判思路,是每一名法官都应当在审理案件前就应当形成的,否则,审理案件时一定是杂乱无章、事实不详的,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恐怕也不会作出准确的判断。所以,我们应当锻炼自己不断思考,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以法律人的思维思考案件,形成严谨细致的审判思路,再以法律人的公正善良之心对待当事人、最终以法律人的智慧解决纠纷。
来源:梁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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