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问:我于2007年起一直在湘东区一所小学作为临时教师教书。去年,学校将我辞退,但是却未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我作为临时工被学校辞退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答:你自2007起即在学校做临时教书,你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学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但与你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学校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后,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6条第5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因此,学校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根据你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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