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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不能以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胡某的稿费

日期:2013-01-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胡某是一位漫画家,他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其创作的漫画作品的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胡某授权该出版社出版其漫画作品,但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的条款。之后,出版社将该图书顺利出版,但一直没有为胡某支付报酬。

因此,胡某将出版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为使用其作品支付稿酬,而出版社声称,当初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口头约定,即出版社无须向胡某支付任何报酬。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出版社不能以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胡某的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但对于合同的形式并未明确限定,所以可以推论著作权法是允许口头合同的。另外,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其各项著作权权利或转让其著作权权利而获得报酬。

本案中,作者胡某与出版社对于签订合同时进行的口头约定的内容产生了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同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作者胡某同意放弃稿酬,因此应该视为作者未放弃稿酬。上述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报酬获得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所以.出版社应当向胡某支付报酬。

【律师解析】

由于出版方式的不同,书籍种类的不同,出版社给付作者的稿费计算方法也不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免费为出版社制作书稿的人少之又少,没有特殊原因不会做出此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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