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是指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命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符合规定的,应于48小时之内依法作出临时禁令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一、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
(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要求
(一)主体适格,即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及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知识产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请诉前禁令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等事项;
(二)申请人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供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主要是证明“侵权可能性”或者“胜诉可能性”);
(四)提供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例如:人身权利或者商誉可能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其市场份额的;被申请人行为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或后果的;被申请人没有足够偿付能力等);
(五)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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