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5月,王立文因为经商有道,在县城买了房。同年7月份,举家搬迁到县城,同时留给村委会一封信,信上承诺,秋忙过去之后,愿将家里承包的还有10年到期的12亩地交回村里。果然,王立文如约把地还回村里。2010年,王立文生意亏本无力经营,回到村里以自己承包的土地还有8年到期为由,要求继续承包那12亩土地。王立文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分析】
王立文的主张是不会被支持的,在他秋忙之后交出承包地的时候起,他就已经丧失了对那片地的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全家迁至城镇并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能再要求承包该土地。
本案因王立文提前半年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把土地交回了村里,所以他的承包经营权已经消灭,在承包期内不能再要求承包该土地。
【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权的主张是有时效约束的。遇到案中王立文的情形时,只能从别人那里租赁或者购买土地,因为在承包期内他已经丧失了承包权。所以,在放弃一项自我权利之前,一定要把眼光放长远。法律不是儿戏,任何随意主张占有和获得的行为都是不现实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保经营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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