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诉仅诉讼请求相反亦构成重复起诉
【案情】
邵某以夏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某小区A房屋享有所有权。夏某收到传票后,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而是在同一法院以邵某为被告另行起诉,请求确认邵某对A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内容相反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前后两诉诉讼请求相反、两诉的争议焦点共同指向A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前诉尚处于未决状态且后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还包含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形。案涉两个诉讼请求看似相反,但法院的审理对象及裁判结果的指向都完全相同,两诉的诉讼目的均在于确定A房屋的产权归属,故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应当裁定驳回后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识别要件分析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首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相同时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包括诉讼过程中和裁判生效后两种情形,而前诉尚未审结即提起相反诉讼不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本案中,前后两诉原被告身份互换不影响当事人的同一性,诉讼标的也相同,虽然前后诉诉讼请求相反,但是两诉均源于同一纠纷事实,即A房屋的产权争议。由此可知,前后两诉的请求权基础一致,争议焦点和诉请的基础法律事实完全相同,故两诉的本质相同,也即名为两诉,实质是一诉。
2.从法律解释路径看。因法律对此类情形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未置明文,而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进行扩张性解释,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解释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诉讼请求或前诉裁判结果”,非但没有引起困境,反而使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前后两诉的裁判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司法裁判要么将A房屋确认归邵某所有,要么确认归夏某所有,或者均驳回两诉的诉讼请求。认定前后两诉诉讼请求相反构成重复起诉后,两诉的争议问题仍然可以在前诉中得到有效解决,即后诉当事人可以在前诉中通过行使抗辩权等方式主张实体权利,而不影响最终实体权利的确认。
3.从程序利益保护看。程序利益是指实体利益之外的因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等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前诉原告邵某提出积极的确认之诉,被告夏某为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可以在前诉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一次性解决纠纷情况下,却舍近求远另行提起新的消极确认之诉以对抗前诉,既增加了原告的应诉负担,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程序利益造成了损害。
作者:黄旭东 楚士将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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