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伙清算 能否返还投资款
【案情】
2016年,张某、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出资,张某出力两人合伙开网店,经营收益五五分账。李某陆续出资15万元给张某用于开展经营,由张某负责网店的日常经营。由于销量不好,张某、李某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急剧恶化。由于网店的日常经营以及财务收支全部控制在张某手中,网店也没有设立账册管理,有关网店的销售及盈利情况李某一无所知。经过几次交涉,张某陆续退还李某投资款10万元。之后,张某既不与李某进行合伙结算又不退还剩余的投资款5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未经合伙清算,张某应返还李某投资款5万元。由于张某负责网店的日常经营以及财务收支,举证责任在张某,现张某无法提供财务账目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理应返还投资款。
第二种观点,未经合伙清算,张某应返还李某投资款2.5万元。由于双方合伙经营网点,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设立财务账册。现没有财务账册无法查清盈余,双方均有责任,各自承担50%责任,即张某应返还一半的投资款。
第三种观点,未经合伙清算,某不应返还原告投资款。谁主张谁举证,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其应对盈余情况进行举证,在有盈余的情形下才能按比例返还投资款,在无法查清是否盈余的情形下,无法判定是亏损还是盈利,故李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张某与李某合伙开设网店销售服装,双方均未对合伙经营的财产设立账册管理。对合伙经营的情况,双方均有义务进行管理。虽然张某负责网店的日常经营以及财务收支,其应有义务提供财务状况。现张某提供了网店的销售明细,已经举证完毕。如李某对此有异议,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现李某无法提供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第一种观点,笔者不予认同。
即使双方对没有设立财务账册均有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合伙事宜有盈利,不能妄自推定有盈利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张某应返还李某50%的投资款。财务没有设立账册仅是管理不规范,如果合伙经营亏损,那李某不仅不能退投资款,还要另外分摊亏损部分。故对第二种观点,笔者不予认同。
由于双方未能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事后也对清算事宜未达成一致,经查明的事实仅有网络销售流水明细,没有其他财务报表。现有的财务状况是不完整的,李某也不申请对现有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为此,双方对合伙财产应自行清算。由于李某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的盈利情况,故本案在未经合伙清算以致无法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前提下,李某主张返还投资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故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作者:王欢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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