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5月至9月期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奶牛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10068元一直没有结清。在金某的多次催索下,杨某亲笔写了一张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余款。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的追款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个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如果超过这个时效提起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其诉讼请求依法判断驳回,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为2000年底的口头约定均予认可,杨某到期不履行,金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若无特殊原因,金某应至迟于2002年底起诉,而金某于2005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应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否则无法再追回余款了。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的期间包括:
(1)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就海上货物运转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等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