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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承重墙相邻业主如何维权

日期:2012-12-29 来源: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金鑫新经过多年努力,终于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但是,入住之时他觉得客厅不够大。于是擅自把客厅与一间卧室之间的隔墙凿掉,把这间卧室并入客厅。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得知情况后,急忙前来阻止,称金鑫新所拆的墙是承重墙,这样改造是很危险的;金鑫新认为这面墙是在自家的房子内部,属于装修设计的范畴,他人无权干涉。所以,执意要继续自己的装修工程。被邻居强行制止之后,金鑫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邻居们实在难以忍受金鑫新的无知和脾气,最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危险的扰民行为,并赔偿上下楼邻居精神损失费3000元。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相邻不动产施工者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商品房业主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的装修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妨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具体实践中,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破坏房屋外貌、占用或损坏房屋的共有部分、在房屋的公用区域乱写乱画以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本案中,金鑫新擅自拆除承重墙,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给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危及相邻方的利益,因此其邻居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律师解析】

在诸多的生活权利中,作用范围,效力大小都不尽相同。生活中,邻居往往是不能自行挑选的。所以,一旦遇到邻居家有装修工程,相邻的几家不可能不受丝毫影响。实施工程的一方有提前告知和提醒的义务,以获得邻居的谅解。而且,所有的装修行为都不能侵害他人空间权利,也不能给整体建筑构架造成隐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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