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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征用的私有物品损毁,权利人如何索赔

日期:2012-12-29 来源: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王力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某日,他正开车行驶在路上,在一街角处被两名警察拦截。警察出示证件后,称要追劫匪,需要紧急征用王力的车辆。王力下车,车由警察驾驶追逐劫匪的车辆。为迫使劫匪停车,警察将王力的车撞向劫匪的车,导致王力的车严重损坏。后来,王力的维修费总计22100元。王力向警察所在的公安局主张赔偿维修费。公安部门却一直拖延不办。最后,王力以此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判决公安局赔偿王力全部经济损失221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王力要求公安局赔偿他的损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对公民的财产进行临时征用,公民也有配合的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财产损毁的,应当给予补偿。

【律师解析】

私有物品被国家工作人员以公务理由征用时,物品所有人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一旦出现损害和灭失,相关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以执行公务为由拒绝赔偿。而且,如果征用的物品不是私有物而是单位、公家物品时,赔偿的对象也会发生变化。在此情形下,同意征用公有物的个人负有追偿义务,不能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就置之不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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