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村委会、杨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某公司诉某村委会、杨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1民终248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磊
案件类型:民事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村委会就案涉场地供用电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案涉场地用电人为某村委会,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间及时交付电费;若某村委会将案涉场地出租,仍应承担电费缴纳义务。后某公司、某村委会、某公司1签署了《缴费信息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三方约定:由某公司1按照某公司与某村委会此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按期全额交纳电费,某公司1不支付或不按时全额支付,某村委会应当立即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1同意履行支付义务,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时承担全部损失。某公司1现已注销,杨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杨某就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没有提交证据。因某村委会、某公司1欠缴电费多年,某公司经多次催缴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委会、杨某支付电费627301.82元。某村委会辩称,杨某为实际用电人,应自行承担电费缴纳义务。杨某辩称,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某村委会为电费缴纳义务人,杨某并非合同主体,非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三方签署的《登记表》构成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某公司只能要求某村委会履行羁存电量对应电费缴纳义务,对于某公司所持杨某应承担电费缴纳义务连带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某公司电费627301.82元;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某村委会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某公司上诉认为某公司1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认可一审判决观点,认为某公司1构成由第三人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杨某就一审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625503.39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某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五、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精彩段落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就三方签署《登记表》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对此,应根据制度构成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般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负有受法律约束的合同义务,不构成债务人。而在债务加入情形下,第三人系加入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债的关系,并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此,第三人是否负有承担债务的合同义务,是否处于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判断其构成第三人履行抑或债务加入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某公司、某村委会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某村委会系支付电费的债务人,某公司系债权人。后某公司、某公司1、某村委会共同签订《登记表》,对于该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从约定形式上看,《登记表》系由三方主体签章,其中电费付款人处由某公司1加盖公章;第二,从约定文义上看,《登记表》中明确载明电费付款人“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按期全额交纳电费”,付款人同意“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由此,按照一般理解,某公司1存在为自己设定支付电费的合同义务,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第三,从交易实质上看,某公司1是实际的用电主体,且自身也存在经营中的现实利益考量,应认定为其对支付电费负有法律义务,应受合同约束。因此,某公司1系以与某公司、某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方式,三方共同商定由某公司1加入某公司、某村委会之间就案涉场地供用电事宜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某公司1负有承担案涉电费债务的合同义务,成为新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某公司作为债权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表示接受,故某公司1签署《登记表》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而非由第三人履行。
某村委会因履行《高压供用电合同》对某公司负有羁存电费的债务,某公司向其主张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某公司1签署《登记表》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在此情形下,除另有约定外,某村委会作为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除债务,故某村委会应向某公司支付羁存电费627301.82元。某公司1作为债务加入人,考虑到其加入债务的目的和在案涉场地用电时间,应对其中的625503.39元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某公司1已注销,而杨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明确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63条规定,杨某应就某公司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感言
杨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北京法院司法业务技能比赛民事审判业务标兵,多次荣立三等功。参与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离婚财产分割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等书,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等刊物发表多篇理论文章,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十余项,多篇调研成果获评《北京审判》稿件类一、二等奖,北京法院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一、二等奖。主持庭审获评北京法院“模范云庭”银奖,撰写的裁判文书曾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在努力打造一篇优秀法律文书时,我认为有三个方面需要注重:
一是注重庭审的质量。裁判文书作为记录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对一个司法案件提交的答卷,而庭审是作出准确答题的重要支撑。庭审在了解当事人诉求、查清案件事实、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裁判文书的撰写不是记载审判的“流水账”,但是高质量的庭审可以为最后裁判文书的撰写奠定坚实的基础。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实质上是审判与裁判文书表述相互作用影响的结果。目前,我们在撰写文书时,有时候有些重要内容不写,或者写得语焉不详,究其原因是我们庭审的时候没有审清楚、问清楚,导致裁判文书写不清楚,甚至写错。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庭审的作用,通过庭前阅卷、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大程度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
二是注重积累的价值。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需要结构合理、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表述得当、导向正面,要有严谨的逻辑、科学的论证、信服的说理,是法官法律素养、逻辑思维、文字功底的综合体现。这些条件的达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大量普通的小案件中历练和滋养。作为年轻的法官,应当戒骄戒躁,勿以案小而不为,注重基本功和综合素养的培养,多看多听多学,看得多才能领悟得快、把握得准,才能甄别出真问题伪问题,找出差距。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经验,努力在发现事实、发现法律之间做到游刃有余,在法律的精英话语与大众语境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从而打造出有水准、有温度的优秀文书。
三是注重团队的力量。在目前审判职能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审判团队整体作用的发挥决定着一个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生成,离不开审判团队每个人的辛勤付出和大家共同的协作配合。一方面是案件选择甄别上,在确定目标案件的时候,每类人员都可以发表意见,提供不同的思路。特别是不同专业背景的同志用心以自己的视角来看待一个案件的时候,可能能碰撞出更多耀眼的火花。另一方面在裁判文书写作打磨成稿过程中,每一类角色都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负起自己的担当,切实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于宏观处展现专业,于细微处凸显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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