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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4-07-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实务问答: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顺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若当事各方所在国系公约缔约国,应当优先适用公约,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的法律。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公约的,不适用公约。换而言之,由于公约调整的对象为合同领域,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就排除方式而言,对合同中与公约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或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不需要作出明示的合同条款效力优先于公约的约定,才能导致合同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在与公约相关强制性规定不抵触的情况下,优先于公约的约定构成排除公约的适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事项,才适用公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同时公约也没有规定的,应依照冲突法规范确定的法律进行适用。

( 2)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根本违约的本质要求。从民法角度而言,根本违约一般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将致相对方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根本违约行为,其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民法典第563条对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本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完全不履行。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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