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发展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发展公司为给其经营的饮品做批量销售及品牌推广,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信息技术公司在直播平台上进行一场产品推广,推广费用46350元。双方共同确定了主播人选,并约定某信息技术公司须确保直播推广销售效果,如效果不理想,还应安排其他主播补播1至2场。双方确认直播间活动内容为“原价169元,活动当天新客立减50元,页面价119元,再买一送一,到手价59元”。某科技发展公司于直播前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全额支付了服务费。直播当日,主播将产品价格直接陈述为“59元一小盒”,而直播间打出的购买链接显示为“119元一小盒,买一赠一”,实际购买时需付款119元,没有“59元一小盒”的产品购买链接。某科技发展公司对直播效果不满意,要求予以补播未果,遂以某信息技术公司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直播合作协议》,某信息技术公司返还46350元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庭审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协议。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协议,系其自愿处分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价格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某信息技术公司安排的直播间在推荐某科技发展公司委托的产品时,将价格陈述错误,导致某科技发展公司期望借此推广产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也未按约定再安排其他主播进行补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协商解除合作协议,人民法院结合协议的履行情况,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将服务费46350元全部退还某科技发展公司,驳回了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直播推广纠纷案件,促进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直播带货已逐渐成为商品销售的一条重要渠道。商家为推广、销售商品,与经营直播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订立服务合同,通过其直播间推广、销售商品并支付相应报酬,直播方应当勤勉尽责,依约按照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和优惠活动方案进行推广、销售。本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因内部对接不畅,在直播间所介绍的优惠活动与实际不符,致使某科技发展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在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合理承担违约责任,保护了供货商家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对直播带货业务依约规范开展具有积极引导作用,为企业创新经营发展方式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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