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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11-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腾讯公司诉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公司

【被告】陈某某

基本案情

NOW直播与腾讯直播(简称涉案直播平台)系由原告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其经过腾讯公司的经营,已经分别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用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腾讯公司的《直播服务许可协议》中明确禁止用户使用未经腾讯公司授权的插件、外挂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的行为,原告也一直将此类扰乱正常直播服务的行为作为重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涉案直播平台运营过程中,原告在收到大量用户举报后了解到,直播平台中存在大量“无人直播”行为。

被告系淘宝网店店主,其购买和改装特定手机,使其经过技术处理的手机能够在包括涉案直播平台在内的诸多直播平台内,通过播放预存视频实现真人直播的播放效果,再将以上无人直播手机通过淘宝店及微信推广销售,并宣传招募代理、合作商以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和规模。自2020年12月10日以来,被告通过淘宝店对外销售无人直播手机的销售金额为172064元,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中与销售无人直播手机有关的收款金额为402226元 。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作为网络直播行业的资深经营者,违反网络直播平台的基本规则与通行的行业惯例,通过修改手机权限等行为,制作并宣传销售无人直播手机,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直播平台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贬损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普通用户在直播中的服务体验,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直播产业良好有序的生态环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食人而肥的搭便车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被告已经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148元,合理开支50000元,并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网络直播领域黑灰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而迅速展开,网络直播与电商、娱乐等产业深度融合,已经形成一个业态丰富、规模庞大的经济模式,同时也催生了从无人直播设备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到使用等黑灰产业链条。涉案“无人直播”行为是指通过使用经改装的手机设备以重复播放预制视频的形式即可在涉案平台进行的直播,无需主播现场出镜,即可长时间覆盖平台直播空间,从而以简单方式长时间、低成本地吸引用户流量,实现经济利益。被诉制造并推广销售无人直播手机的行为处于无人直播产业链条的上游,相比个人的无人直播行为,其影响力更广泛、破坏性更强、专业性更高、平台规制难度更大,对直播产业的良性发展和直播平台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也是网络直播行业的重点治理对象。法院立足于维护网络直播行业健康生态、促进直播产业经济良性发展,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被诉行为的特征、影响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推广、销售“无人直播”设备的行为予以规制,起到了维护健康网络直播生态环境的良好作用,对违反平台规则与诚信原则的直播从业者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效果,为同类案件的审理与网络直播行业的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思路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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