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裁定受理全国首例企业与股东“合并破产”案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江苏昆山法院作出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与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某资产、负债合并清理的裁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处置程序有序推进,待财产分配和余债豁免后,公司自然人股东将摆脱债务危机实现“新生”。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企业与股东“合并破产”案件。
据了解,昆山市某印刷公司主营印刷业务,王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因生产需要公司对外借款较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无法及时偿还债务,7家债权人将某印刷公司诉至昆山法院。同时,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民间借贷的部分款项也投入到了公司经营,14名债权人也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涉及某印刷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贷案件均进入到执行阶段,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执行部门遂将某印刷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在对某印刷公司以及王某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过六旬,其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某向法院表示,其绝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债务,同意把个人和公司财产全部拿出偿债,但也请求保留基本生活必须的条件。王某某鉴于自身确实再无能力继续清偿相关债务,提出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被昆山法院受理。
法院经调查核实,某印刷公司现已停业,名下有一处工业厂房,市场价值约300万元,公司债务约600万元。王某某家庭有2套住房,市场价值总计约200万元,其中1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偿债的房产市场价值不足100万元,个人债务约500万元。王某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将某印刷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债务分开清算,将会造成公司与自然人债权人清偿率明显差异,不利于公平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王某某应对某印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通过“反向人格否认”,认定某印刷公司对王某某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征求王某某和相关债权人意见后,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和昆山市某印刷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
“我们将王某某相关情况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后,债权人同意将某印刷公司厂房和王某某名下的1套住房进行拍卖,对拍卖款完成分配后,剩余债务将不再要求王某某清偿,两者债务的合并清理既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王某某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该案的承办法官欧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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