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相向的好人好事,害人害己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张蕊 张秀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刘某向本院起诉称,其被严某打伤,要求严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而严某则表示,其与刘某发生纠纷,系因其做好事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去年五月份的某日晚上八时许,严某醉酒后骑电动车至淮安市洪泽区某小区西门口时,看见黄某驾驶的轿车逆行在非机动车道上,便将该小轿车拦停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与黄某发生争执。此时路人刘某见状便上前劝解,严某随即与刘某也发生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严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推到在地,导致刘某头部、背部挫伤及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严某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严某在刘某劝解其与黄某的纠纷时,将刘某打伤,造成刘某受伤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某辩解称其与刘某发生纠纷的原因系其做好事导致,且也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需要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且其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损伤,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对他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严某需支付刘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五千余元。
法官提醒:好人好事值得肯定和鼓励,但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运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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