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民商案件

暴力相向的好人好事,害人害己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暴力相向的好人好事,害人害己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张蕊 张秀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刘某向本院起诉称,其被严某打伤,要求严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而严某则表示,其与刘某发生纠纷,系因其做好事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去年五月份的某日晚上八时许,严某醉酒后骑电动车至淮安市洪泽区某小区西门口时,看见黄某驾驶的轿车逆行在非机动车道上,便将该小轿车拦停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与黄某发生争执。此时路人刘某见状便上前劝解,严某随即与刘某也发生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严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推到在地,导致刘某头部、背部挫伤及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严某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严某在刘某劝解其与黄某的纠纷时,将刘某打伤,造成刘某受伤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某辩解称其与刘某发生纠纷的原因系其做好事导致,且也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需要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且其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损伤,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对他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严某需支付刘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五千余元。

法官提醒:好人好事值得肯定和鼓励,但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运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