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成了被告,法院这样判…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陈娟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作为证人出庭做证却成了名誉权案件的被告,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
2020年3月,本院立案受理了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在该案中,王某为证明借条形成的过程,申请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本院组织的开庭中,刘某作为证人在庭审中陈述了其看到的张某与王某发生纠纷的过程。张某在该案中对刘某证言的质证意见为:刘某的证词真实的,但刘某对欠条形成过程不了解,她到场看到的情况也是真实的,达不到被告的出证目的。现张某认为刘某作为证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协助王某诬告陷害张某存在围堵、抢夺财物等暴力行为,刘某出庭作证虚假陈述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提起名誉权之诉,要求被告刘某对原告张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严禁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足以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行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被告刘某在另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当日其在现场的所见并无不当。且在该案件,张某对刘某所做证言真实性认可。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系认定其是否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刘某出庭作证的行为并不是侮辱、诽谤原告的名誉权,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证人的合法权益亦依法受保护。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