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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证书过期 被债主留置难获赔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船舶营运证书过期 被债主留置难获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琳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因欠款未还,债权人将债务人所有的船舶留置,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赔偿船舶被留置期间的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兰兰经营部因经营需要向钟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兰兰经营部无力偿还。 2017年9月,钟元将兰兰经营部所有的船舶进行了转移,并实际控制船舶。转移过程中,钟元将船舶的电缆割断。2018年12月,兰兰经营部与钟元就案涉借款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当日,兰兰经营部将船舶取回,并发现船舶电缆被砍断。

2021年2月,兰兰经营部诉讼至法院,请求钟元赔偿船舶电缆损失以及被其扣留期间船只停运产生的停运损失。庭审中,兰兰经营部提供了自制的流水账目,未能提供合法的船舶经营手续,且案涉船舶的营运证书的有效期至2015年9月9日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兰兰经营部主张案涉船舶被钟元扣留,导致船只停运产生的停运损失,但兰兰经营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兰兰经营部提交的自制流水账目,内容简单,缺乏有效的证明力,更未达到损失鉴定所需材料的要求。案涉船只被扣留时即不符合运营要求,即便有非法营运收入,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兰兰经营部主张的因船只停运造成的各项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兰兰经营部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凭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运输证》开展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的,公司所属船舶不能再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本案中,案涉船舶在被第三人扣留时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按照法律规定该船舶不得在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因此该船舶在被扣留期间不存在经营性收入,故法院判决驳回兰兰经营部主张的扣留期间的营运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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